两人驾车到菏泽低价购进1180条哈德门卷烟,高速路口生意刚开张,就被警察抓住。日前,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两人犯非法经营罪,并分别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据了解,赵某、吴某系利津县人。2015年初,两人为了牟利,一起商量从事在未获得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卷烟生意。听他人说菏泽有人以极低价格兜售香烟,两人遂打算前往菏泽购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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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1月12日,赵某、吴某驾驶尼桑骊威牌小型轿车来到菏泽市东明县,以每条28.5元的价格,从梁某处购买哈德门(软)卷烟1140条。深夜,两人驾车从菏泽赶回利津,偷偷将所购的上述卷烟存放于利津县盐窝镇。次日,赵某、吴某驾车来到荣乌高速虎滩出口处,出售所收购的卷烟。

  令他们没想到的是,生意刚开张,就被被利津县公安局和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

  日前,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专营、专卖的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日,利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作案工具小型轿车和1140条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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