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4小时济南8月5日讯今天上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妨害公务一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9日,济南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大庙屯附近一渣土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巡查取证执法时,遭到被告人刘某威胁阻拦。刘某通过对讲机、手机叫来王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并打砸执法车辆,致人员受伤、车辆受损。

  打人者质疑执法未亮证被视频“打脸”积极赔偿求缓刑被否

  今年2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酒后行凶是否属“激情犯罪”、冲突前是否出示执法证件、“寻衅滋事”还是“妨害公务”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被告人刘某称环境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但随后就被视频证据“打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成立。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能够代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及被害人亦自愿接受赔偿,并表示谅解,可对刘某从轻处罚。但刘某纠集多人殴打执法人员,损毁执法车辆,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证实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刘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以从严惩处。因此,其虽能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不符合适用缓刑之“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不应对其适用缓刑。据此,辩护人的认为刘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要求判处缓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辩论焦点一:酒后行凶是否属“激情犯罪”

  被告人刘某称,事发当天中午“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刘某喝完酒留在公司,后来通过对讲机收到工地上的人喊他,“不清楚是谁喊的,说有人不让走车了(渣土车),就去了大庙屯的渣土场,然后就打仗了。”

  到了渣土场,刘某看见有七八个人。对于现场公诉人的提问,刘某说“当时不知道环保局是来干什么的,一开始他们没说是环保局的,一打仗才说的。”

  辩护人强调,被告人在事发当天喝了酒,其后发生的暴力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对此,公诉人表示,没有明文规定说喝酒了就可以逃脱责任。

  辩论焦点二:冲突前是否出示执法证件

  在庭审中,公诉人以及审判长多次询问刘某:环境执法人员是否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前就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对此,刘某称“没有”。

  然而,在其后公诉人出示证据当中,有一段现场记者在事发时拍摄的视频,视频中清楚地显示,在刘某向环保局执法人员走过去时,环境执法人员陈伟就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这个证据展示完毕后,审判长询问刘某,他所说的与证据事实不符,该如何解释?

  刘某的辩护人称,刘某在事发当天喝了酒,加上文化程度不高,刘某所说的“没有”应该是“不清楚”的意思。对于这一解释,审判长表示“没有”和“不清楚”的区别还是很清楚的,一般人都能够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