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市教育局发布《济南市中小学学校名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主要提出了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及冠以适当限定词的要求,并对各级各类学校名称格式进行了规范。
意见稿指出,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并冠以适当的限定词。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同时,根据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市属学校,应冠以“济南”名称;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包含所在地区属名称;县(市)属学校,可以不冠以“济南”字样。
除此之外,学校名称还应当按照设置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由“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三个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其中,义务教育阶段设在市辖区的学校,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区行政区域名(市直属学校不添加)+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市)的学校,应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设在乡镇的学校,一般应体现乡镇行政区域名。
同样,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校,应按照“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企业或高校办的中小学校,则按照“举办单位名称+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的格式规范。
针对不同类型的学校,意见稿中的相关条例也对其名称进行了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根据其所属学段,分别称为“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各类学校原则上不以“中心”作为学校名称后缀。另外,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其中文名称前应冠以“济南”字样,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
针对此办法,市教育局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5月16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济南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联系电话:66608983,电子邮箱:fzghc41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