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被告人霍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据悉,这是该院首起依法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

  2008年8月21日,被告人霍某某驾驶轿车在河北省清河县与陈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运输车相撞,造成轿车乘坐人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张某某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高唐法院,法院遂于2009年8月13日判决被告人霍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78220.02元。

  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高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6月2日,被告人霍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

  当年6月14日,被告人霍某某与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霍某某于6月21日偿还15万元,剩余款项于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同年7月27日,被告人霍某某委托他人持张某某为其出具的收到赔偿款12万元的收条等证据到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该院调解于11月2日得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赔偿款(即对方车辆交强险赔付款)9万元并划入被告人霍某某银行卡,被告人于次日取出。

  而后,受害人向法院申请,经执行人员做工作,被告人霍某某过付给张某某4万元,后经多次工作其于2013年、2015年两次分别支付张某某3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霍某某明知余款应支付给张某某,在长达近5年时间以各种托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其余赔偿义务。

  2015年8月,高唐县公安局对霍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立案侦查,同月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并于11月11日向高唐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霍某某亲属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赔偿款135000元,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应执行部分并对被告人霍某某表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