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某国有公司的总工程师,山东青岛的曹某竟然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746万余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

  曹某是青岛某国有独资公司的总工程师,其工作职责主要有负责工程成本控制、成本核算,组织审核工程合同,分管工程款回收及支付,参加重要工程项目的施工竣工验收会议等。

  2008年至2013年,曹某利用职务之便,以支付苗木费等名义从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后利用虚开的发票将其部分借款从单位平账,平账金额合计人民币746.077万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曹某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曹某非法所得人民币746.077万元予以追缴。

  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中院二审判决,上诉人曹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追缴的赃款746.079万元及由此产生的孳息,依法发还给曹某原公司;冻结的曹某名下的财产,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