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山东还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设定了时间限制。其中,省级各有关部门得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各市、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

  据了解,上述公示工作将分两批次启动。其中,《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确定的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济宁、威海、聊城市等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将于2016年1月底前实现“双公示”。而省、市、县具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利的各政府部门,将于2016年3月底前全部实现“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