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新法取消了此前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限额。根据新法,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至三倍计罚;对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则按直接损失的三至五倍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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