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济南10月28日讯(记者 马俊骥)近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事项。根据《通知》,自明年起,对初创期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性组织,省财政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2015-2019年,每年遴选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20家,给予每处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通知》中提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金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特定公益事业的捐赠,如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等,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政府补助、会费、银行存款利息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通过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实施公益性捐赠,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另外,自2016年起,对初创期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性组织,省财政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支持其办公条件改善、人才培养、交流学习等,提升公益慈善服务能力。统筹政府与公益救助项目融合,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政府设定资助范围,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相关救助项目。

  2015-2019年,每年遴选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含服务中心、创业园、创新园等)20家,根据入驻社会组织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范围,将各类公益慈善服务逐步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