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已经于9月10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在省政府网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11月29日修订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新办法中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等做出明确界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

  按照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将不能获得行政执法证件:未按规定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属于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借调人员的; 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

  据了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通过资格认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每四年参加一次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

  (来源:济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