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教育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实行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示范文本,将中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标准、时限在意见书予以载明,落实到每个新建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与规划条件一道,作为相应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企业就没有参与土地竞购的资格。项目建成后,未按规划和建设条件要求完成教育设施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通过这些措施,确保不欠新账。
三是积极补充完善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居住区中若有长期滞销且符合条件的商业房、写字楼,可协调相应开发商,由政府收购或长期租用,改造为中小学、幼儿园用房。因开发企业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企业完成学校配套建设,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重新核发开发资质,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对违反规划在教育设施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追责,责令其自行拆除或改建,限期完成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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