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间”也互帮互助,有人还替同僚牵线

  按理说买官卖官应该是私下里进行,很隐蔽的事情。但是在这44起受贿事实中,其中多起买官案例却是“领导”之间抱团行贿,或是串通买官。

  刘贞坚利用担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2009年2月,刘贞坚提拔时任巨野县营里镇镇长孔某为巨野县田桥镇党委书记。为感谢并继续得到刘贞坚的支持,2010年7月,孔某通过江某送给刘贞坚内存人民币6万元的银行卡一张;2010年8月,孔某还为时任巨野县田桥镇党委副书记任某买官牵线,帮其给江某送人民币现金10万元。

  更让人吃惊的是,2010年7月,万丰镇党委书记郭某伙同镇长王某丙送10万元。一个月后均获提拔。郭某任县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王某丙提拔任万丰镇党委书记。从中尝到甜头的万丰镇党委书记王某丙2011年8、9月,再送10万元谋求巨野县副县长职位,不过提拔未果。

   中秋和春节,收钱收到手软

  向刘贞坚贿赂的干部,有些是出于买官的直接目的,有些是为了感谢刘贞坚的提拔,还有些是为了增进感情。而逢年过节,就成了送钱的好借口,也成了刘贞坚和妻子敛财的好时机,在其受贿的实事中,很大一部分是发生在中秋和春节之前。而中秋和春节之后的两三个月内,人事调动也就相对更频繁。

  例如,刘贞坚利用担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2010年8月,接受时任巨野县陶庙镇镇长张某丁职级晋升的请托,在张某丁因综合成绩问题而谋任陶庙镇党委书记未果后,调整张某丁为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感谢并继续得到刘贞坚的支持,2010年中秋节,张某丁通过江某送给刘贞坚人民币现金1万元。2011年3月,张某丁被任命为巨野县大谢集镇党委书记。为感谢并继续得到刘贞坚的支持,2011年中秋节,张某丁通过江某送给刘贞坚人民币现金3万元。

  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为获得刘贞坚的支持与照顾,时任巨野县营里镇党委书记的张某己通过江某送给时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的刘贞坚购物卡各0.5万元。2009年2月,张某己被调任巨野县巨野镇党委书记。为感谢并继续得到刘贞坚的支持,2009年春节、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中秋节,张某己4次通过江某送给刘贞坚购物卡共计6万元。2010年底,刘贞坚向菏泽市委推荐张某己为巨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1年初,张某己当选巨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贞坚二审仍维持原判

  调查后坦白不算主动投案自首 检举他人查证属实后才算立功

  今年4月中旬,山东省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因受贿858余万元,犯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面对潍坊中院的判决,刘贞坚在庭审后提出上诉,并提出了6条上诉的理由。日前,山东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判,六条理由均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刘贞坚仍被判处无期徒刑。

  今年1月30日,刘贞坚受贿案在潍坊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刘贞坚利用担任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书记陈某某、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在职务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江英娟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1579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宣判结束后,刘贞坚经过考虑后提出上诉,并提出了六个上诉理由。如归案后如实供述纪检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此山东高院也一一驳回。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纪检机关出具的《调查情况的说明》证明,办案机关系在掌握刘贞坚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后对其进行调查,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刘贞坚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故刘贞坚不存在主动投案的情形,其供述的罪行与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是同种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刘贞坚在侦查阶段虽向办案机关检举他人犯罪,但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贞坚检举揭发的问题过于笼统,目前无法查证。因此,刘贞坚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山东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