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枣庄9月7日讯(记者 孙姝华)7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犯强奸罪、抢劫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罪犯胡某某死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对胡某某执行了死刑。

  被告人胡某某于2004年至2012年间,多次在山东省枣庄市、济宁市、滕州市村路上拦截妇女和无家长接送上下学的女学生,采用暴力或持刀威胁等手段实施强奸、抢劫及猥亵犯罪,共计强奸11人,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7人、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妇女1人,并致1名幼女重伤。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7人;强制猥亵年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1人;抢劫作案8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800余元,致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多名被害人辍学。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胡某某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死刑量刑适当,依法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中小学学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一些中小学学生上下学无家长接送,在互联网上结交会见网友,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最高人民法院对性侵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罪犯核准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依法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