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份,在阳谷县寿张镇某村新村道路及下水道对外承包工程中,该村村委主任吕某某等5人向王之厚抱怨工作难干,且没有获得任何好处。遂5人商议在承包工程过程时向开发商索要好处费,由王之厚负责和承包商谈。承包商司某欲承包该工程,王之厚提出需缴纳15万元质量保证金。司某答应后,该村村委于2013年11月10日与司某签订了施工合同。2013年11月11日,司某向王之厚尾号为1516的个人账户内打款15万元。王之厚隐瞒5万元后,当日在卡内取出10万元和吕某某等5人私分,王之厚分得5000元。王之厚共得5.5万元,用于个人花费。
综上,被告人王之厚受贿数额共计33万元,其中15万元属索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之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担任阳谷县寿张镇人大主席期间,利用分管新农村建设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15万元,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之厚受贿33万元,其中所受15万元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之厚获得赃款共计23.5万元,除追缴44316.8元外,仍有190683.2元未主动退缴。被告人王之厚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索贿15万元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之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扣押的被告人王之厚银行卡内现金44316.8元予以没收,未追缴赃款190683.2元继续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