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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管理层工资奖金将公开

A-A+2013年9月26日13:21大众网-生活日报评论

  25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对厂务公开的概念界定、内容、形式、程序步骤以及开展厂务公开的领导机构作出规定,其中,最让人关注的是涉及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条例(草案)》明确这些需要依法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明确了厂务公开的概念

  《条例(草案)》明确了厂务的概念界定,包括工业、交通、建筑、金融、财贸等各行各业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公司、工厂在内的企业,涵盖了所有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而厂务公开的概念界定,则明确为“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厂务公开的内容,是《条例(草案)》中最关键的内容之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内容,有着不同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的重大决策事项、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中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兼职等情况,年度业务招待费和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情况,均在公开范围内。

  而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要求公开单位的发展规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此外《条例(草案)》创设了授权性条款,这两种企业单位可以参照国企、事业单位公开的内容实施公开,这一规定体现了山东特色。

  可通过内刊等形式公开

  作为民主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形式,厂务公开有多种形式。“除了能采取职工代表大会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可以采取‘厂务公开栏、内部报刊以及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传播手段;厂务工作会、厂务联席会、厂情发布会、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职工代表巡视和民主恳谈会’等三个层次进行公开。”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建华介绍。

  业务招待费也需公开

  《条例(草案)》对依照本条例实行厂务公开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民主评议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述职、述廉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如果厂务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条例(草案)》创设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的特别规定,拒不改正,有关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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