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夏俊峰今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此案发生于2009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2009年11月,沈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夏俊峰还需要向原告赔偿约65.9万余元。随后,夏俊峰家属提出上诉。
2010年6月29日,此案二审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但夏的妻子张晶坚持认为,丈夫是在被殴打的时候,情急之下才持刀防卫的,应该先追究城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