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推出的“燕京7日鲜”啤酒产品,擅自使用与“泰山原浆7天”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啤酒公司)将燕京啤酒公司和北京燕京仁和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啤酒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燕京啤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诉啤酒商品,赔偿泰山啤酒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6万元。
原告泰山啤酒公司诉称,2010年起推出了第一支原浆啤酒即“泰山原浆7天”啤酒,并于2016年推出了外包装为“深棕色烤花工艺、瓶颈较短、瓶身较长”的720mL玻璃瓶,瓶身前标贴标有特殊设计的数字“7”的原浆啤酒产品。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上述啤酒产品的销售范围已达近20个省份80多个城市。2019年5月15日,被告燕京啤酒公司推出“燕京7日鲜”啤酒商品,该产品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原告主张权利的啤酒产品相似,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对泰山啤酒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从泰山啤酒公司获悉,2013年8月起,“泰山原浆7天” 开始在北京销售,时至今日已持续销售近8年。
尽管被告燕京啤酒公司辩称其产品外观系自主设计,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山原浆7天”产品包装、装潢,确实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燕京啤酒公司也确实擅自使用了与“泰山原浆7天”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燕京啤酒公司应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判决有力保护了啤酒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了利用近似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挤占他人市场的不当行为,有效维护了快消品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