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上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刘振学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刘振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

  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振学利用担任枣庄市峄城区纪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峄城区区长、区委书记、市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项目推进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本人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32家单位或者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4.025814万元。2009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刘振学在担任峄城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未经科学评估论证,盲目决定引进投资项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违规强力推进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定指示区属国有企业向项目公司借款,给国有资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振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振学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大部分已追缴,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