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董淑君受贿案被发回重审

  近日,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的董淑君受贿案被发回重审。

  案情回顾: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董淑君受贿案一审判决

  (2020年2月11日)

  近日,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原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科级干部董淑君受贿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淑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再审。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提起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