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的要求,威海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组织全市两级法院对9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审理并宣判了一批涉黑恶犯罪案件,涉及被告人56人,取得“案件清结”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案例一、蔡军勇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劳动、强迫交易、诈骗案
2010年5月,蔡军勇成立某养殖社,纠集被告人王寿仁、蔡玉君、王忠秋等人强霸传统捕鱼海域,逐步形成了以蔡军勇为首要分子,王寿仁、蔡玉君、王忠秋为重要成员,蔡洪江、蔡华伟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渔民破坏养殖区设施、偷盗养殖牡蛎等为借口甚至直接以进入养殖区为理由,实施敲诈勒索、强迫劳动、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5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和经济生产秩序,在威海市文登区、乳山市、荣成市等地渔民中造成恶劣影响。另,蔡军勇还实施诈骗犯罪2起。
文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劳动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判处蔡军勇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五万元;对王寿仁等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案例二、毕执圆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毕执圆曾因故意伤害等犯罪被判刑。2014年10月,毕执圆出狱后即在社会上散布其有杀人、坐牢经历等以彰显恶名、扬名立威,同时开始拉拢、豢养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刘永奇、包伟等人,形成了以毕执圆为首要分子,刘永奇、包伟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威海市文登城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5起,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文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毕执圆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刘永奇等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案例三、王羽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非法拘禁、诈骗案
被告人王羽于2011年起成立寄卖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牟取高额非法利益,王羽纠集被告人张建国等人借助“套路贷”手段,诈骗他人财物;纠集、指使被告人赵伟等人,以非法拘禁、殴打、跟踪贴靠等非法手段索要债务,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王羽为首要分子,赵伟、张铁男、张建国、戚勋友等为重要成员,范金满、杨怀明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实施了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1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判处王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对赵伟等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案例四、鞠博琪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鞠博琪自2010年起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牟取高额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并纠集被告人徐国华等人采用跟踪贴靠、限制自由等方式索要债务,自2015年起又伙同被告人潘正涛、张海龙从事高利放贷业务,纠集被告人李杨等人加入该组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鞠博琪为首要分子,潘正涛等人为重要成员,庞志丹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鞠博琪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潘正涛等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案例五、刘高伟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窝藏、非法拘禁案
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刘高伟以其经营的“七八酒家”、“信安饭店”为依托,结识、交往劳改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刘高伟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宋平、李金磊、姜文斌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袁东东、姜登千、陶祯祯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在乳山市区、海阳所镇等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10余起,致4人轻伤、5人轻微伤,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乳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刘高伟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宋平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