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查处一处非法行医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开出 惠民县首张罚单

  6月26日,惠民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李庄镇龙峰路一处沿街房有一处美牙馆。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美牙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为顾客开展镶牙、补牙的诊疗活动,查实违法所得600元。

  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六百元,罚款六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已于2020年9月4日结案。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滨州市已查处相关违法行为3起,均为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共计罚款1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410元。

  下一步,滨州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医疗卫生市场秩序。

  同时,再次提醒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行医行为,到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并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让非法行医行为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