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济南市政府提交的《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该法规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明确了济南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对于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罚款。

  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以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有58条。

  其中,“总则”规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

  《条例(草案)》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对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在生活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包装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和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进行回收。

  邮政、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住宿、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济南市生活垃圾拟分为四类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并明确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其中,厨余垃圾不得混入塑料袋、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收集点或者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抛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按照《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域生活垃圾投放点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名单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生活垃圾不分类将受处罚

  《条例(草案)》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未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投放要求等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车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备未密闭、完好、整洁等行为时,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或者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 刘建宇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编辑 徐晓阳

  综合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