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8月5日讯 7月30日上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费县人民法院隔空连线,通过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审理了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减刑一案。7月31日法院裁定,对李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据悉,此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后山东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减刑案件。
2019年开春时节,天气干燥,正在干活的李某某发现附近山上冒起浓烟并伴有三四米高的明火,他来不及多想迅速停下手中工作,顺手抄起铁锨便向着火点跑去,边跑边向村护林员、村干部电话报告。到达着火点后,李某某立即用自带工具进行灭火,后改用鲜树枝进行抽打灭火。由于树木茂盛火势较大,李某某同其他村民先扑救火势较大的树木,逆着风向制造出一条隔离带,阻止火势继续蔓延,在与赶到的村民及护林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山火终被扑灭。此次山火过火面积达1000余平方米,虽然烧掉了一些树木,但周围数百亩的山林却幸免于难。
图为山火被扑灭后现场
李某某系费县马庄镇某村村民,因交通肇事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由费县司法局马庄司法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未发生违反监管规定及违法乱纪行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通过马庄镇政府捐赠1000元,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费县司法局在了解到李某某有不顾个人安危扑灭山火有突出表现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李某某申报见义勇为表彰,2020年4月,李某某被中共费县县委费县人民政府授予“费县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后经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委员会研究决定上报临沂市司法局申请减刑,临沂市司法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
近年来,费县司法局精心打造以沂蒙精神为内容的教育管理体系,不断丰富社区矫正教育内容,逐步建立起以提升社区矫正对象能力素质,重塑精神家园为核心的红色文化育人工程,让更多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沂蒙精神的洗礼,激起社区矫正对象感恩社会、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信心和决心,有效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走出了一条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新路子。
(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