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中规定,

  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域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

  2020年1月1日起,

  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而“其他区(市)人民政府,

  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并向社会公布。”

  图源:青岛人大官网

  今天,青报君从即墨政务网获悉,

  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即墨区部分地区或将

  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图源:即墨政务网

  来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向东)---潍蓝路(向东)---龙青高速(向南)---鹤山路(向西)---204国道(向南)---即墨城阳界(向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之内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5、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奖励举报及责任追究

  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按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追究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66583199;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互联网电子邮箱:jmgazadd@163.com。联系人:范显峰,联系电话:66583211。

  周知!

  来源: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