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济南各大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暂时关闭,未来应该如何规范管理?日前,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济南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将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场所,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禁止设立的区域,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所称活禽,包括人工饲养的鸡、鸭、鹅、肉鸽、鹌鹑供食用的禽类动物。活禽交易场所则包括专业活禽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的活禽交易区以及各类活禽交易店铺。
除了规定禁止设立活禽交易场所的区域外,《办法》还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在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对采购的活禽进行饲养、贩卖、宰杀或者加工。同时,城区内的食用禽类产品供应,实施定点屠宰管理。食用禽类定点屠宰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活禽交易场所和定点屠宰场所的设置,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合理设置。当然,活禽交易场所和定点屠宰场所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临时性休市。临时性休市的具体区域和时间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公告。在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交易场所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营者应当清空存栏,对经营场所、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在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内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对活禽交易场所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采购的活禽进行饲养、贩卖、宰杀或者加工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查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活禽交易场所在休市期间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交易场所开办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3月31日前发送至jnzjjfgc@jn.shandong.cn。
(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