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国资委,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 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145号文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提供承诺书。

  三、企业申报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其他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的审核申报。

  (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主要负责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处主要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经贸处主要负责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农经处主要负责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体改处主要负责食盐生产企业;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财金处负责汇总各专业口审核确定的名单,经信用处信用核查后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省发展改革委各专业处室、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各专业司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确定各自负责领域内企业的审核标准。各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对口原则,主动与省发展改革委各专业处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衔接沟通,并按照对口处室提出的具体要求对本地区重点保障企业进行审核。

  (四) 请省国资委、各市发展改革委认真填写《山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分批次将名单以正式公文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报送电子版和正式公文PDF版。申请每周限报一次,当周上报截止日期为每周四中午12时之前,以省发展改革委接收时间为准。

  四、加强名单管理

  (一)省国资委、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第一道关口,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申报名单,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调整出名单,取消企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区分享受8号公告相关税收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和享受财金〔2020〕5号文优惠信贷资金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名单的区别,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认真筛选、核实企业名单。

  (二)经国家相关部委沟通确定,凡是涉及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发展改革部门不负责解释,直接向财税部门咨询。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四)青岛市作为计划单列市,请自行组织相关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