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 记者从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要求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放黑烟将受到处罚

  按照该条例,行驶的机动车和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济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

  优先使用新能源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多次提及“新能源”等关键词。市、区县人民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采购新能源机动车,并逐步扩大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城市建成区内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车辆新增或者更换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动力;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者更换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动力。

  同时,该条例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充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加快新能源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机动车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限行划定禁止使用区

  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不仅要建立常态化柴油货车路检路查机制,还要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逐步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远程排放管理系统联网。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临时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方面,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制度;济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济南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违反条例规定将严惩

  机动车进入限制行驶区域及其他违反市人民政府防治大气污染交通管制措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济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