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企业家遭遇农户挤兑无力应对被指诈骗,羁押四年半后终获无罪

满增志近照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满增志近照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从2014年10月10日被刑拘,至2019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满增志被羁押了1642天。

  2019年12月24日,满增志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他终获无罪。

  今年57岁的满增志是山东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嘴鸟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德州市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

  2014年,是满增志及巨嘴鸟公司出现转折的一年:因经营遇到困难,无法及时应对储粮户的集中挤兑,满增志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此后五年多的时间里,满增志经历了侦查、审查起诉、追加起诉、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检方抗诉、终审裁定等一系列司法程序后,终获无罪。

  澎湃新闻从该案的数份法律文书了解到,一审法院曾认定满增志等人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950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满增志有期徒刑五年。而对检方曾指控的合同诈骗罪,则未予认定。

  满增志说,他目前正努力让公司恢复正常的经营生产,“虽然困难很大,但是我必须去做,我不能对不起那么多职工”。

满增志案时间轴。满增志案时间轴。

  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拘

  巨嘴鸟公司成立于1998年,经营范围包括小麦粉生产销售、粮食收购及销售等,注册资本5500万元,满增志的妻子安玉玲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

  满增志告诉澎湃新闻,公司原粮部负责向周边的村民收购原材料(小麦),村民可按照市场价直接卖给公司,也可将小麦交给公司保管,公司发给村民储粮证,村民们可凭借储粮证随时来公司提面粉或者按市场价将小麦兑换成现金。“公司收购小麦早已形成惯例,公司也始终履行了承诺。如果我们信誉不好,老百姓后面肯定不会再把粮食交给我们。”

  转折出现在2014年。

  巨嘴鸟公司的经营当时遇到困难,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那一年,该公司收了650余户村民的粮食,价值超过800万元。

  “我们当时考虑的是,先把销售面粉的资金用来还银行的贷款本息。还了银行之后,银行再发放贷款,我们再用这笔钱来支付村民的小麦款。”满增志说,由于银行当时觉得此前的担保单位出现不良状况,让他更换担保单位,但他始终未找到合适的担保单位,致使贷款未能发放。

  2014年9月21日,大量村民围堵在巨嘴鸟公司厂院门外索要所存粮食或粮食款。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介入后,认为该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且涉案金额巨大。警方取得多位村民的证言后,于同年10月9日将满增志夫妇传唤到案。

  次日,满增志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被逮捕。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

  2015年7月,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巨嘴鸟公司及满增志、安玉玲、财务主管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向德州中院申请延期审理。

  2016年5月,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追加指控山东生命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命海公司”)、 巨嘴鸟公司、满增志、安玉玲、马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满增志、安玉玲犯诈骗罪。

  公诉机关认为,巨嘴鸟公司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与粮农签订小麦存储合同骗取粮农的小麦,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巨嘴鸟公司及满增志、安玉玲、马某某的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公诉机关还指控,满增志、安玉玲、马某某在以巨嘴鸟公司或生命海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申请贷款期间,采用伪造虚假购销合同的手段,向银行编造虚假贷款理由、隐瞒贷款实际用途,骗取银行四笔贷款共计1950万元。

  德州中院对该指控内容以及相关辩解理由与辩护意见综合评判认为,无法证明满增志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案发后巨嘴鸟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代为偿还小麦款。故公诉机关指控满增志等人诈骗粮农小麦款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不过,德州中院认为,巨嘴鸟公司、生命海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2017年5月3日,德州中院作出(2015)德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巨嘴鸟公司及生命海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共处罚金380万元;满增志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安玉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马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发回重审,德州中院改判无罪

  满增志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满增志的辩护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金才提出,一审法院在变更罪名前未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山东高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上述意见。

  2017年7月,山东高院作出裁定,撤销(2015)德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发回德州中院重新审理。

  审理过程中,案件又经历了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过程,2019年3月7日,公诉机关撤回对生命海公司的起诉。

  2019年4月9日,德州中院对满增志取保候审。

  德州中院重新审理后认为,经查,巨嘴鸟公司及满增志等人向银行贷款均是归还原来旧贷后借新贷,银行工作人员对倒贷行为明知,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因被骗而发放贷款。同时,各笔贷款均有一定的担保,案发后,银行积极起诉,对被告单位及担保财产进行查封。该院认为,巨嘴鸟公司、满增志、安玉玲、马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9年4月26日,德州中院重审判决称,为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依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同时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稳定发展,判决巨嘴鸟公司、满增志、安玉玲、马某某无罪。

  此后,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部分抗诉内容正确,应予支持。同年9月2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高院作出《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

  山东高院:银行工作人员对倒贷行为是明知的

  2019年12月18日,山东高院作出(2019)鲁刑终208号刑事裁定书。

山东高院作出的(2019)鲁刑终208号刑事裁定书(部分)山东高院作出的(2019)鲁刑终208号刑事裁定书(部分)

  裁定书载明,该院审理后,就四笔银行贷款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综合评定如下:

  从本案案发情况看,案发时四笔银行贷款均未到期,且被告单位每月按时付息,至2014年10月因粮农存粮事件发生,公安机关对巨嘴鸟公司主要负责人刑事拘留,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迅速陷入停顿,导致逾期不能偿还贷款。

  从本案证据看,涉案的四笔贷款均系被告单位的老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对倒贷行为是明知的,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对被告单位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等资料也是明知的,并帮助协调“过桥资金”,被告人贷款后即偿还过桥资金或银行贷款,不可能用来履行购销合同约定的实际用途。

  从本案后果看,涉案四笔贷款均有银行认可的担保,银行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被骗,而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德州中院民事判决对涉案四笔贷款均确认借款合同有效。

  另,出庭检察员认为“银行部分工作人员的明知,不代表银行明知”。经审理认为,银行作为法人实体,其主观意志只能通过代表其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的意志予以体现。因此,实际负责贷款业务的经办人员在取得授权、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认知行为应当认定为银行明知。

  综上所述,根据《贷款通则》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贷款人应当对担保人的偿还能力严格审查,贷款发放后,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履行了应尽职责,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因虚假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而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被骗发放贷款。

  此外,本案银行经办贷款的工作人员对购销合同虚假是明知的,但其没有实际履行审查购销合同真实性的义务,故不能认定银行是基于借款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发放贷款。

  裁定书显示,山东高院认为,巨嘴鸟公司、满增志、安玉玲、马某某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案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谈未来:将机器运转起来,恢复生产

  满增志告诉澎湃新闻,2014年,他52岁,这对一个企业家来说仍属于黄金时间。尽管公司经营上遇到点问题,但远不至于办垮。

  “从被抓的那天起,我就坚信我是无罪的。”满增志说,他是一名共产党员,接受过党多年的教育,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我肯定不会做违法的事情,就算我不为自己考虑,我也得为跟我一起干活的工人考虑。”

  满增志说,他进看守所的第二个月,头发就大把大把地掉,身心遭受了很大的影响。不过,他始终没有放弃,他坚信司法一定会还一个清白给他。被羁押期间,他时常在想,出去以后怎么把工厂救活。

  下一步,满增志打算申请国家赔偿:“不为别的,就是想正个名,也希望以自己的经历给全社会提个醒。”

  满增志清楚,想恢复生产,困难重重。摆在满增志面前的首要问题就是,厂房和设备闲置了多年,需要一大笔维修资金才能保证机器恢复运转。“现在的经济形势、市场和5年前相比有很大的变化,还得靠相关部门多多帮助我们,不然前景不容乐观。”

  满增志的辩护人、律师周金才表示,满增志曾先后被控诈骗、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四个罪名,最终被认定无罪,非常不易。 周金才说:“本案中,我们应当看到,满增志遭受四年有余的牢狱之灾。同时也要看到,德州中院、山东高院贯彻中央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坚守法律底线,勇于纠错,将清白还给了满增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