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从烟台开发区法院获悉,12月24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8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依法公开宣判,以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4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该恶势力团伙主犯王某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李某龄、李某飞等其余7名参加恶势力团伙的被告人,分别判处八年至七个月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3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玉开始在烟台市牟平区范围内放高利贷,并于2016年5月正式成立烟台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开设门头、挂牌营业的方式宣传高利放贷业务、招揽客户,后通过网络招聘被告人李某龄、李某飞等人以殴打、威胁及滋扰的方式暴力讨债、雇佣曲某负责记账、提醒催款,形成组织较为稳定的带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集团,在该投资公司经营期间,王某玉为谋取利益,又伙同被告人杨某以养殖的名义,承包牟平区大窑镇新愚公水库,假借清淤的名义采沙出售,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玉为了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攫取高额利润,纠集被告人李某龄、李某飞等7人,形成了以王某玉为首要分子,李某龄、李某飞、于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于某光、常某然为成员的固定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投资公司为依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数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黑恶不扫,社会难稳;黑恶不除,民心难安。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坚持打准打狠、打早打小,毫不动摇地贯彻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的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部署,稳步推进,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