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9日讯 12月19日,山东广播电视台《问政山东》节目播出第41期,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接受问政。本期节目中关注了商铺交易税的问题。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国家有专门的立法,各级税务部门也有一系列文件,保障和规范税收行为。但是《问政山东》记者在调查时发现,在我省的一些地方,公民办理二手房交易纳税时,需要完成一些附加条件。

  淄博周村区的盛先生在当地不锈钢市场购买了一套二手商铺。按照程序,在办理商铺过户之前,盛先生需要先交纳相应的税款。当他带着原始购房发票、买卖合同等手续来到税务机关办理这项业务时,工作人员要求他要找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最终盛先生花2000元对商铺进行了评估,并拿到了报告。买卖双方已经谈好了价格,为什么还要评估呢?

  工作人员说,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评估价格纳税,是保证税款不流失的必要措施。然而,按照2017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第三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形成存量房评估价格。

  省税务机关负责制定批量评估办法,构建全省统一的存量房评估信息系统;尚不具备条件建立全省统一存量房评估信息系统的地区,可暂由地市税务机关建立本地存量房评估信息系统。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应该建立一份房产价格数据库,要求买卖双方缴纳相应税款就可以了。既然如此,周村区税务局为什么还要盛先生自己评估呢?

  税务部门的评估信息系统没有建立,却要求商铺的买卖双方自费评估,盛先生对此非常不满。

  记者调查了解到,盛先生的遭遇并不是个例。于先生在日照五莲县购买的二手商铺,过户之前,同样被要求自费评估。

  同样在日照,购房者在县一级的五莲税务局需要自费评估,但在市一级税务局则不需要额外支付评估费。

  商铺交易在纳税前,评估是必须环节吗?直播现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局长王献玲表示,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成熟的地块,可以按照参照坐标执行,不需要评估。一般来说,对商业用房和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需要进行评估,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

  淄博市税务局局长王建中表示,目前淄博市已经对住房建立了评估体系,但是对商业用房,由于价格影响因素多,目前商业用房评估批量评估很难做到,也因此需要购房者额外自费。 

  那么,为什么有的地方需要自费,有的地方则免费呢?省税务局局长王献玲表示,目前全省尚没有统一规定,接下来省内将尽快建设商铺的评估体系,同时协调财政部门,尽快补齐短板,让老百姓感到便利。

  闪电新闻记者 张煜晴 白少光 王雪 济南报道

  [责任编辑:杨凡、梁延菊、张煜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