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上饮酒一时欢

  谁知驾车竟然会被交警查到

  最终这五名驾驶人因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刑事拘留!

  Q: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近日,交警东港大队依法对5名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2019年9月6日,许某驾驶鲁LSR3**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城下线香河街道北大村路段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处。经检测,许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4.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6月30日,宋某驾驶鲁L9U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海曲路与东关路交汇处时被交警东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宋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8月24日,于某驾驶鲁L692**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沿河路与日照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于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3.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9月6日,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日照路与兴海路路口时被交警东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宋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0月18日,黄某驾驶号牌为鲁L560**的小型轿车行驶到341省道4公里处,被交警东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黄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4.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酒驾醉驾造成的伤害令人心痛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牢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下面,小编再科普一下酒驾醉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东港交警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