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把“戒尺”还给老师,还需一份“使用说明书”——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惩戒权”透视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记者赵琬微 王阳 谢樱)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一些教师担心被扣上“体罚”的帽子,常常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敢管教”。

  教育部日前提出将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惩戒权”,引发社会关注。重塑教师的“惩戒权”应把握哪些方面?师生关系会因此受到影响吗?

  让教师纠结不已的“戒尺”

  “打不得,训不得,调皮捣蛋的孩子怎么管”常常让许多年轻教师困惑不已。山东济南盛福实验小学校长高红燕说,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学生只能“夸”不能“管”,教师唯恐被冠以“体罚”的恶名,可是这样对孩子好吗?

  北京某小学的王校长对记者说:“我们学校有位年轻教师工作热情很高,一次和学生约定‘谁错了就抄写20遍’,孩子履诺回家抄写时,被家长看到了。第二天就找到学校说这是‘变相体罚’。”王校长说,按照相关规定,罚抄作业的确属于“变相体罚”,于是她就批评了这位教师。没想到,这位年轻人在朋友圈发了一句话,让她陷入深思。

  “坚守师德底线,是不是要放弃教育良知?”王校长说,从这句话看出来,这位年轻教师伤心了、纠结了、困惑了,这件事对他职业态度势必带来影响。她非常担心因此失去一位认真负责的好老师。

  湖南岳阳民院附小班主任陈迎说,大多数学生并不难教育,需要“惩戒”的是个别特殊学生。他们本身调皮捣蛋,性格冲动,是最需要规训、教导的孩子。如果老师放手不管,反而是害了他们。

  山东省济宁一中语文教研室主任孙伟说,与过去相比,现在不少孩子都有些“玻璃心”。从小在“掌声”中长大,缺少挫折,稍有不顺可能就承受不了。面对“想管不敢管”的纠结,不少教师心理压力较大,索性“明哲保身”放弃了责任。

  重塑“惩戒权”的关键环节

  此前,我国《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尚缺乏具体入微的解释,在实践中造成教师难以有依据地开展工作。

  长沙南大桥小学副校长张墨雨说,此次提出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惩戒权非常有必要,但还要给教师一份“惩戒权”的“使用说明书”:明确哪些行为可以惩戒,例如,明显有违道德的错误行为经反复教育无效的,包括散布不当言论、不尊重老师、打骂同学、不完成学业任务等;在惩戒的方式上,也要规定如何使用、使用到何种程度,不得滥用,这些都应纳入监管视野。

  湖南岳阳民院附小教师汤军说,尤其要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状况、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的场所、时间、环境、形式等综合判定。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如殴打、脚踢、扇耳光、打脑袋等,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如长时间站立、不允许上厕所、不让吃饭等,则属于体罚。只要不是体罚,如教育需要,教师则拥有“惩戒权”。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提出,在细化落实“惩戒权”的过程中,需要学校依法进行,制订详细的章程。目前,我国各中小学都在进行章程制订,要把章程作为校内行政性文件,将“惩戒权”落实在学校章程中,明晰教师和学生的权责。

  多主体参与落实教育责任

  受访业内人士、专家认为,要把“戒尺”还给教师,让教师有效使用“惩戒权”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达成社会共识。在学生家长支持和理解的基础上,科学恰当地处理学生不良行为。

  首先,明确惩戒的必要性。多位业内专家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针对学生失范行为采取的否定性处理,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要把惩罚纳入日常的教育手段之中,明确教师的“惩戒权”是完成工作所必需的。

  其次,注重保护学生权益。长沙南大桥小学教导主任易伟提出,惩戒学生绝不能仅仅是“罚”,更应该有“爱”,老师不能以简单粗暴的方式与学生沟通,要做到有深度有技巧。从保护学生心理健康出发,给予学生温暖,让他们在惩戒中感受到爱。

  有专家提出,我国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规定还要求学校处分学生严格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完善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对于中小学生的惩戒,也可以借鉴开展。

  此外,家校合力塑良好品格。高红燕认为,合理行使“惩戒权”是一门教育的艺术,良好的教育会让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受访专家认为,教育不只是学校的责任,对于不良行为的惩戒更是如此,只有家庭、学校、社会多主体参与,共同落实教育责任,才能有效塑造孩子的健康品格,培养好下一代。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