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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4日,济南市住建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进行规范。《通知》指出,商品房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含有能够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此次通知出台目的是为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济南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通知》称,商品房取得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房源信息并于10日内开盘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宣传名称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标注的名称一致,不得随意使用其它名称。广告中对价格有标注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通知》指出: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出现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融资、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含有能够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出现未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

  《通知》继续明确,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市政配套设施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方式诱导欺骗购房人。凡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承诺等宣传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据齐鲁晚报报道,4月29日,济南召开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通报济南市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季度济南市房地产市场完成投资335.8亿元,同比增长12.6%;商品房销售面积241.6万平方米,增长3.3%;商品房待售面积126万平方米,下降18.5%。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