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滨州市滨城区小伙刘某某平时与父亲住在一起。

  2018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刘某某因琐事与其父亲发生争执,为泄愤,刘某某先将家中的电视机、茶几等物品砸坏,后用打火机将西北侧卧室、西南侧卧室床上的床单点燃,致使床、床垫、被褥等物品被引燃、烧毁,后刘某某的父亲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见现场火势较大,遂打119报警,消防员到达现场后将火势扑灭。

  2018年7月16日被刘某因涉嫌纵火罪被刑事拘留,7月30日被逮捕。

  2019年1月2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某犯放火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常识——放火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资料画面资料画面

  由于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会构成放火罪。

  也就是说,不管放火人烧的是自己的东西还是他人的东西,只要危害到他人安全,就触犯了放火罪!

  那么,不是故意放火

  是否就可以免除法律的惩处呢

  很遗憾,同样不行

  根据现行的《消防法》规定,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把自己家烧了还被判了刑!

  也真是够悲催的!

  希望大家以此为戒,莫要再犯傻了!

来源:掌握滨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