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全省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统一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全面启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产生。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初步排除不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基础上,通过“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系统”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同时,接受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确定的拟任命人选,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省员额法官近8000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至少需要2.4万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若以最少5倍于人民陪审员名额数计算,需要建立12万人的候选人数据库。(记者 赵君 通讯员 徐勇)
根据选任公告,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