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12月3日讯记者从山东省人社厅获悉,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单位同意,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医院、社会组织等兼职的,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的,除与单位另有约定外,兼职收入归个人支配,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其中,高层次人才同时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的,不得到企业兼职;同时担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者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同时担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经批准可在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奖励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