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的通知,扩大了电代煤、气代煤价格政策适用范围,将电代煤、气代煤价格政策实施范围由7个传输通道城市,扩大至全省17城市。

  通知要求,优化电代煤价格政策。其中,“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由“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调整为“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度周期内,非采暖季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一档电量为1470千瓦时,二档电量为1470-280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2800千瓦时部分。

  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电代煤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实行总表计量的,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实行分表计量的,与“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

  城市建成区优先发展集中供暖,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电代煤项目、其它居民住宅小区内采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项目(已执行居民电价、实施低谷电量奖励等政策的项目除外),按照“清洁取暖用电市场化竞价采购”政策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按照通知,居民电代煤用户是指依据《山东省7个传输通道城市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8-2022年)》及2018-2022年各年度计划确定实施电代煤改造的居民用户。

  通知指出,《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7号)中“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本通知中“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执行。

  来源:新锐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