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阳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济阳撤县设区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8年11月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8〕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鲁政字〔2018〕17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济阳县设立济阳区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39号)精神,撤销济阳县,设立济南市济阳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济阳撤县设区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济阳县选举的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至届满为止。

  二、济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更名为济南市济阳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济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济南市济阳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届满为止。

  三、济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济阳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更名为济南市济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四、济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济阳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职务名称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改变,不再重新选举任命,任期不变。济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改变。

  五、济阳县所辖镇(街道)及其他方面涉及的有关事项,由济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

  (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