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8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华勇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8.77万元。其中,贿送人涉及福田汽车(1.920, 0.01, 0.52%)等。

  2011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华勇在担任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机务部副经理、车辆维修分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共计人民币28.7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具体如下:

  1、2011年11月至2013年8、9月,被告人华勇利用担任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机务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青岛联合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业务员薛某在收购报废车辆业务谋取利益,先后五次收受薛某所送现金共计12.5万元。

  2、2012年初、2014年初,被告人华勇利用担任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机务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河北南风汽车集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南风公司)、新乡市光明电器有限公司在车载配件销售方面谋取利益,分二次收受时任上述公司销售人员田某所送现金共计9万元。

  2011年1月,被告人华勇利用担任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机务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河北南风公司在车载配件销售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田某所送农业银行(3.600, 0.03, 0.84%)卡一张(内有8500元)。2011年12月、2012年12月,该公司分别向上述银行卡中存款31200元、10000元。华勇通过上述银行卡共计收受4.97万元。

  3、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华勇利用担任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机务部副经理,为青岛市交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代理人李从孝在收购青岛公交集团报废车辆业务方面谋取利益,于每年春节前收受李从孝所送现金共计5000元。

  4、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华勇利用担任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机务部副经理、车辆维修分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欧辉客车事业部营销公司在车辆维修、协调方面谋取利益,于每年春节、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所送购物卡共计价值9000元。

  5、2013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华勇利用担任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机务部副经理、车辆维修分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青岛恒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导销售技术难题方面谋取利益,于每年春节、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经理曲某所送购物卡共计价值7000元。

  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华勇利用担任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维修分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青岛恒利德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导销售技术难题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曲某所送购物卡共计价值2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华勇家属已代其退缴全部赃款。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经过、扣押清单,证人薛某、田某、曲某、刘某等人证言,银行账户查询流水,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关于下发《青岛公交集团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报废车辆汇表、车辆明细、营业执照、订单、采购合同、合同签约审批表、说明、任免文件、证明信,被告人华勇的供述、亲笔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华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原判罚金10万元数额错误,应该在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请求依法纠正。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1、原判罚金10万元数额错误,支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2、华勇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不属于自首;3、华勇在侦查阶段供述稳定,且一审宣判之前,对起诉书指控收取田某4.97万元没有异议;交易代码显示的地点并非实际消费地点,不代表持卡人的实际消费地点,应以银行查询明细中的4.97万元作为受贿数额。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勇的申请上诉

  上诉人华勇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华勇有自首情节;2、收取田某4.97万元农业银行储蓄卡,其中有28790元交易代码显示消费地点是在河北沧州,华勇没有在沧州消费过,此笔受贿应该认定为20910元;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华勇及其辩护人所提华勇收取田某农业银行储蓄卡认定受贿数额应为20910元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交易代码显示的地点并非实际消费地点,不代表持卡人的实际消费地点,华勇收取田某农业银行储蓄卡具有权钱交易的受贿性质,犯罪数额应以银行查询4.97万元为准。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华勇及其辩护人所提华勇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华勇犯罪线索后,由侦查人员于2017年3月8日至华勇工作单位将其抓获到案,其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华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勇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主刑量刑适当,但是罚金刑不妥,应予纠正。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出庭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华勇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经考虑华勇认罪悔罪、全部退赔等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且华勇受贿次数多、受贿数额巨大,所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妥,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勇上诉。

  二、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刑初35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勇的定罪和主刑量刑部分,撤销罚金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