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

  莱阳市高格庄镇柳行鲍村村民组长乔仁浩执行上级扶贫政策不到位问题。乔仁浩在村2016年贫困户脱贫工作中,负责统计填报本村的贫困户信息对照采集表,为完成脱贫任务,虚报本村贫困户乔某某个人实际收入,导致乔某某数字脱贫。乔仁浩对工作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应付上级。高格庄镇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莱州市基层环保所莱州所所长王兆礼等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失职失责问题。莱州金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4月30日到期后,未重新换证,超出有效使用期限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至2016年4月。莱州市基层环保所莱州所所长王兆礼和莱州市环保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姬晓东履行监管责任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莱州市原监察局给予王兆礼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姬晓东行政警告处分。

  昆嵛山保护区昆嵛镇打磨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于勇扶贫项目盲目决策、管护不力问题。2014年底,于勇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将种植核桃作为2015年扶贫项目,且项目后期管护不力导致核桃苗大量死亡,3年来没有任何收益。于勇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不考察、不研究,盲目上项目,工作不尽责,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昆嵛镇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沂南县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刘敬民、袁芝、董秀理履职不到位问题。2017年11月24日上午,沂南县工商局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出现故障,刘敬民、袁芝、董秀理三名工作人员未履行告知手续,工作时间大厅门反锁,将办事群众拒之门外,造成不良影响。沂南县工商局给予刘敬民警告处分,给予袁芝、董秀理行政警告处分。

  莒南县石莲子镇湖北口村党支部委员、报账员王秀波在低保管理服务工作中乱收费问题。2013年至2014年,莒南县石莲子镇湖北口村党支部委员、报账员王秀波,在从事低保管理服务工作中乱收费,擅自决定对该村39户低保户每户收取50元手续费用,共计1950元。莒南县石莲子镇党委给予王秀波党内警告处分。

  蒙阴县云蒙湖生态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李贵春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2017年6月,云蒙湖生态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李贵春,陪同上级验收组对辖区内部分危房改造项目验收时,用手机拍摄部分危房改造户的照片,但未及时上传资料,后因手机内存小,将相关照片资料删除。2017年8月上报信息时,李贵春将往年危房改造验收照片资料上传到全国村镇建设管理平台,事后也未纠正其造假行为。云蒙湖生态区党委给予李贵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莒南县板泉镇党委政府在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过程中措施不力问题。2017年1月至8月,板泉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养殖场排污问题排查不细致、措施不力,监督整治不到位,致使该镇大白常村禁养区污染严重。原莒南县监察局给予板泉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范维艳行政警告处分;莒南县纪委对板泉镇党委通报批评,给予镇人大副主席卜远德党内警告处分,对板泉镇党委书记王言君、镇长张守金诫勉谈话。

  菏泽市纪委通报4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

  牡丹区高庄镇政府综合执法办公室原主任张庆国在对辖区违章建筑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张庆国在任牡丹区高庄镇建委负责人期间,在监督、处置牡丹区高庄镇高庄村王运起一违章建筑工地过程中,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失职失察,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该建筑工地一直施工并最终建成,2015年12月7日该建筑工地发生吊车倾倒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2017年8月31日张庆国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鉴于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张庆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受到行政记过并被免职处理。

  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在图斑整改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青菏办事处对图斑整改工作重视不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图斑整改工作落到实处,造成不良影响。青菏街道办事处国土工作负责人王青坡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时任党工委委员、副主任高祥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之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此次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刘茵和副书记、主任李嵩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单县曹庄乡张武庄行政村党支部副书记时圣福、包村干部鲁贵友在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2017年,该村在贫困户信息采集工作中,存在信息采集不及时、填写不完整等问题;该村在没有完成对所有贫困对象信息采集的情况下,制造落实乡扶贫办工作部署假象,提前召开民主评议会,违反规定程序公示民主评议结果,并且存在公示内容过于简单、贫困户脱贫退出名单公示不规范等问题;未及时向脱贫户宣传、解释国家有关政策,未严格执行退出标准和程序,擅自将贫困户上报为脱贫户。时圣福、鲁贵友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东明县沙窝镇党委副书记牛晓伟等7人在扶贫开发项目验收、调查核实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2016年8月23日,东明县扶贫开发项目验收组对南霍寨村两个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沙窝镇党委副书记牛晓伟、沙窝镇主任科员张志强、沙窝镇副镇长张喜林、沙窝镇工作人员刘永林、县人大副主任科员陈永东、县旅游局工作人员曹洋洋、县财政局工作人员陈金焕等7人,在未核实项目实施方案、未实地查看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在南霍寨扶贫项目验收单上签署“属实”意见。牛晓伟等7名项目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走过场,未认真审核,未实地查看,未认真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牛晓伟、张志强、张喜林、陈永东作为领导干部,在项目验收中负有直接责任,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永林、陈金焕、曹洋洋在项目验收中负有直接责任,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南霍寨村包村干部薛爱玲在扶贫项目监管工作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负责项目实施的东明县庆丰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来源:菏泽市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