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10月11日讯(记者 高亚南)11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17年11月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针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征求意见稿提出,每一排放口或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山东政府法制网“政务大厅-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sdfzbyc@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