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以北京“葛宇路”事件为起点,城市道路命名问题再度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在省城济南,人们对总体上“经纬分明”道路命名“意见”不多,其中质疑较多的一项是,某些道路被企业冠名,路名呈现出某种有悖于道路的公共属性的商业气息。
在某种意义上,承受这样质疑的济南有些冤枉。偌大一个济南,以企业名字命名的道路只有屈指可数的那么几条,这样的“个案”远不足以支撑道路命名商业化的论断。更重要的是,这些“个案”的存在具有明确的“合法性”。冠名城市道路的这几家企业,都是当初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政府允许它们以企业名称命名企业驻地的道路,既可以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又能丰富政府城建资金来源,堪称是一项“双赢”之举。
也许正因如此,以“轻骑路”的出现为标志,济南市早在上世纪末就开始了以企业名称命名城市道路的尝试。自1998年开始实施的《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也专门对相关事宜做出规定,明确提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等实行有偿冠名。脱离这样的背景,匆忙做出济南城市道路命名商业化之类的结论,显然不妥。但是,就此否定相关质疑的必要性也并不足取。
这是一种必要的质疑,它关乎城市道路的现在与未来。正如已有论者指出的那样,在一座日新月异的城市里,以一家企业的名字来命名一条道路,极易于导致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在日常业务往来中,置身于同一条街道上的其他企业对外发出的地址信息往往不得不为道路冠名企业“做免费广告”。如果这些企业与道路冠名企业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由此造成的不公就更明显。
从发展的角度看,以企业之名冠名一条街道,也会面临某种“迷失”的危险。按照办法要求,如果一个企业有偿冠名一条道路,有偿冠名使用年限不得少于二十年。其间,诸如企业更名、重组、倒闭之类的任何一种重大变故都可能意味着冠名的“破产”。届时,被冠名的城市道路该如何是好?恐怕免不了费一番周折。这样的“折腾”很可能会带来城市路名某种程度的混乱,为市民工作与生活带来不便。
与此同时,这种质疑更是对某种过度商业化冲动的必要警觉。在城市道路命名方面,省城济南一直中规中矩审慎而行,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毫无风险。许多城市道路指示牌、交通站牌因有偿冠名而生的种种乱象,早已从一个相关的侧面告诉我们,如果不能对隐藏在有偿冠名深处的过度商业化冲动进行及时有力的管控,随意性的城市道路企业冠名也会酿出类似的乱象,酿成被浓烈的商业气息笼罩的街道景观。
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城市道路应更多地呈现其公共性,城市道路的命名也应更多地体现这一公共性。在这个命名的过程中,相关的城市管理不能没有对过度商业化的警惕,不能没有对自然环境的敬畏、对人文价值的尊重以及对艺术之美的追求。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 王学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