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山东惠民鲁洁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赵汝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山东惠民鲁洁纺织公司在董事长赵汝恒安排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81份,价税合计31742561.54元,税额3651834.91元,其中已抵扣230份,抵扣税金2988917.63元,数额巨大;2005年以来,鲁洁公司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对象203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19357416元,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大。被告人赵汝恒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鲁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起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经惠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汝恒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汝恒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惠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