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统计局、物价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

  按照通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90元。四市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12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60元。

  七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75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94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93元。四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18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66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14元。城市低保中的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等同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七区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20元。四市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0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165元。

  其他区(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及分类救助标准参照本通知制定,由区(市)人民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青岛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