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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只偿还70%

A-A+2013年12月25日07:46人民网评论

  信用社只偿还70%

  然而,事情至此尚未完全了结。

  为了讨回存款,胡卫东多次找到泰山区农信社和财源信用社,乃至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但收效甚微。胡卫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赵勇现在进了监狱,法院也判决了我存折里的钱属于被挪用资金,按理说我该去信用社要钱。这事快5年了,信用社始终不还给我全款,我要一个解释,信用社也始终遮遮掩掩、含糊其辞。”

  7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陪同胡卫东来到了泰山区农信社,保安称必须经受访人同意方能入内。胡卫东随后拨打了负责处理此事的财源信用社一位徐姓主任电话,对方说自己已出差,让胡卫东再等等。“每次都是这么个答复,一直拖着。”胡卫东说。

  同日,记者来到山东省信用联社,就赵勇案的相关情况进行采访。

  山东省信用联社向《中国经济周刊》提供了一份《关于胡卫东诉信用社存款纠纷案件情况的说明》(下称《说明》)。

  《说明》称,赵勇案件事发后,胡卫东多次向信用社提出支付存款的要求,由于赵勇刑事犯罪引发的其他类似案件,当时已起诉到法院,对赵勇的刑事判决尚未定性,信用社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外,为平息影响,泰山区农信社通过中间人分三次给了胡卫东40.828万元(含诉讼费8280元),后又以借款的方式分三次支付26万元,共计支付66.828万元。

  信用社为什么要通过“中间人”还钱?这个“中间人”是谁?

  胡卫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信用社压根就不想管这件事,他们把赔偿转给了一个欠信用社贷款不还的女老板,约定由她支付给我130万,来抵消她之前的欠贷200多万。”但是该女老板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只能分期付给胡卫东一部分欠款,并再三要求胡不能再上访“闹事”。

  《说明》称,最终胡卫东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于2011年9月向泰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泰山区农信社返还其存款13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13年3月,泰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胡卫东与信用社的责任承担比例为三七分,判令信用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胡卫东存款91万元及利息,已付款项及利息予以扣减。2013年6月,泰山区农信社主动将余款支付给了胡卫东。

  对此,山东省信用联社政策法规部部长陈卫东给出的解释是:因为胡卫东之前有试图获得非法高息的嫌疑,所以,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但胡卫东对此予以否认。“案发前,信用社的存款压力很大,赵勇多次请求我们存入大额资金。我们之所以能够相信他,也正是看中了信用社的牌子,才将钱存入信用社。但是,信用社违规,不能让储户买单,信用社竟还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我们的存款,让人感觉荒唐至极。”胡卫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咨询相关律师了解到,赵勇以财源信用社的名义吸收存款,借款合同上也加盖了财源信用社的公章,按照当前情况,储户与信用社之间存款合同关系依然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即使信用社存在高息揽储行为,那也仅仅是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无效,信用社应当依法兑付胡卫东等人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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