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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信用社员工盗用储户130万放高利贷 5年未追回

A-A+2013年12月25日07:46中国经济周刊评论

  胡卫东说:“晚上只要想到这件事,就会睁着眼睛到天亮。”据其介绍,2008年8月,时任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泰山区农信社”)财源信用社主任的赵勇,通过朋友找到了胡卫东,以没完成存款任务为由,请胡卫东帮忙在其信用社存点款。随后,胡卫东便把130万元存款“搬家”到财源信用社。

  但随后发生的事却很诡异。胡卫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9月,自己急需用钱,便拿着存折来到信用社取钱,却发现账户已空。他一下子蒙了,自己分文未动,存折上也显示余额为130万元,没有任何取款记录。信用社方面给出的说法是,上述款项均被扣划。

  谁绕过胡卫东取走了这笔钱?问题出在找胡卫东揽储的赵勇身上。

  胡卫东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是泰安市中院于2010年12月17日对此案做出的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赵勇在担任财源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发放贷款,导致贷款难以收回,为了填补窟窿,遂利用信用社的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之后便将储户账上的资金挪用。

  在高息借款无法偿还、挪用贷款有可能暴露的情况下,2008年10月初赵勇选择了“跑路”。当年11月,赵勇被抓获。2010年8月,泰山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三罪并罚,判处赵勇有期徒刑14年。

  判决书显示,赵勇挪用资金达2270万元,至案发尚有1070万元未能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案发前,尚欠各存款人5936万元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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