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学院  国标代码:1301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映山红路316号 邮政编码:266404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时间: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是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先后被交通运输部评为首批“全国交通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被山东省教育厅评为山东省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被山东省教育厅确定为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被青岛市确定为青岛市品牌高等职业院校;学校还被列为港口电气综合技术国家级实训基地、物流国家级实训基地、汽车技术与维修国家级实训基地、全国四大紧缺(数控)人才培养基地;被山东省批准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物流师培训基地。

  学校还荣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中国企业教育先进单位百强”、全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中国最佳船员培训学校、山东省“优势专业十佳”高校、山东省校企一体化办学示范院校、山东省最具就业竞争力高职院校、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交通部全国高职院校交通运输行业职业建设联系点、山东海事局“船员培训服务信誉单位”、“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第八条 基本情况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由国家交通部于1975年投资建设,是一所面向港航物流、蓝色经济为主的港航特色鲜明的省属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坐落在素有“红瓦绿树、碧海蓝天”之称的中国最美海滨城市、中国最宜居城市——青岛,位于珠山脚下、灵山湾畔,地处西海岸经济新区中心位置、青岛古镇口军民融合区的核心地带,学校西靠国家级风景区珠山秀谷,东临波澜壮阔的黄海,与灵山岛风景区隔海相望(离海边步行5分钟),海军公园、国际展览城等近在咫尺。

  学校办学实力雄厚,教学设备先进,实训设施齐全,办学条件完善,学校占地1045亩,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5.96亿元,教学仪器设备值10481.68万元,纸质图书72.9万册。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学历层次高、理论与实践能力强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学校专兼职教师899人,其中高级职称375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交通运输部“吴福-振华交通教育奖励基金”优秀教师4人,省部级专业带头人4人,省市级以上教学名师12人,省级教学团队9个。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1500多人。

  作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山东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紧紧抓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机遇,始终坚持“立足港航物流,面向蓝色经济,服务一带一路”的办学定位,为港口物流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为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战略服务,开展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充分发挥校港一体、深度融合的办学优势,建立了300多个校外实习基地,拥有160多个设备先进的校内实验实训室,将校内生产性实训与校外顶岗实习有机衔接,形成了教、学、做一体化的职业能力培养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古镇口军民融合示范区、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改革试验区独特区位优势,依据港航业及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下设港口学院、海事学院、现代物流学院、智能制造学院、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现开设航运管理、现代物流、智能制造、信息工程、港口机电、港口业务、港口工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等专业群覆盖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土建、公共管理与服务、教育与体育等七大专业类别33个专业,形成了以港航物流专业为基础,以服务区域经济为支撑的专业建设格局。学校现有国家骨干院校重点专业4个,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2个,行业特色专业1个,省级特色专业7个,省级示范专业3个,省级品牌专业群3个,青岛市重点专业6个。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3个,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1个,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1个,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4个,山东省技能人才培训鉴定主体专业6个。

  建校以来,学校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尤其是港航物流行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输送了大批管理和高端技能型人才。毕业生遍布青岛港集团、国投交通公司、招商局港口、日照港集团、烟台港集团、森达美港、锦州港、营口港务集团、河北港口集团、曹妃甸港、天津港、南京港集团、太仓港、安徽皖江物流集团、温州港集团、福州港务集团、厦门港务集团、东莞港务集团、武汉港务集团等全国各大港口和中国远洋海运、中谷海运集团、海丰控股集团、新加坡海员工会、香港华光、香港现代货柜、中国中车、中交一航局、山东海运股份、青岛远洋大亚、海丰国际、武船集团、青岛特钢、上汽通用五菱、海尔、海信等国内外知名企业,毕业生就业实现优质就业、稳定就业和高薪就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学校招生各项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学校在录取时,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其中水上类(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执行国家海事局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一)普通专科录取

  1、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具体情况,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录取。

  2、在录取专业时,相同第一志愿专业的考生按分数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再看考生其他志愿专业(其他志愿专业为平行志愿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按退档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原则上按照我校制定的录取规则执行,如有特殊录取要求则按照所在录取省份录取规则执行。

  3、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挡,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4、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

  5、录取以下专业及方向时只招男生:港口与航运管理、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港口电气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港口机械与自动控制、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

  6、外语考试类别:非英语专业学生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7、按照国家海事局规定报考水上类(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的考生须年满16周岁,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要求双眼裸眼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无色盲、色弱,心肝脏正常,身高1.60米以上的男性,其他身体条件要求依照国家海事局体检标准执行。

  (二)3+2分段培养贯通本科录取

  山东省3+2分段培养对口贯通本科录取专业时,严格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三)春季高考录取

  春季高考录取时按考生专业大类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考生可通过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学校招生信息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招办咨询电话等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收费

  第十七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标准:物流管理、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应用韩语、会计信息管理等五个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生·年;

  2、住宿费:700元/人/年、1000元/人/年。(宿舍配置:带独立卫生间、热水器、橱柜、阳台、暖气等);

  3、其他:根据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的规定和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条件以及学生本人就业的需要,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的学生须参加海船船员考证,所需费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政策: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具体设立奖学金情况如下: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山东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人,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人。

  2、学院每学期评定学生综合奖学金,奖学金金额分别为500元、300元、100元;学院设有单项奖学金,“吴福-振华”奖学金,中国航海学会“张荣发”基金会专项助学金。

  3、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十佳创新创业团队奖学金每年3000元,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奖学金每年2000元,十佳创新创业个人奖学金每年1000元。

  4、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院长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0元。

  5、学院设立新生奖学金。

  6、学院为特困学生设立爱心基金,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贫困生提供适当的帮助。

  7、家庭困难学生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时进行严格入学资格审查及体检复查,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2-81735177

  学院传真:0532-81735188

  申诉电话:0532-81735988

  招生信息网:http://zs.qdgw.edu.cn

  微信公众号:qdgwzkzx

  电子邮箱:qdgwzsb@163.com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映山红路316号

  邮政编码:266404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山东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

  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pec.edu.cn

  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