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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低价团"死灰复燃 对法规存在理解偏差

A-A+2014年10月2日14:57大众日报评论

  低价团市场再现

  “十一”前夕,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下称“嘉华国旅”)员工张先生在微信朋友圈更新了一条信息:“烟台直飞港泰往返8日游10月盛大起航”。

  这同一条线路价格分为4980元、2980元、1980元三个档次,价格越低,行程中规定的自费和购物店越多,在1980元的线路中,规定全程9个购物店,在泰国须保证1000元自费。  记者获悉,今年以来,几乎所有旅行社均有推出各种低价团。由于《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安排自费及购物项目需与游客订立书面合同,且不能从中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去年“十一”新法刚刚施行时,各旅行社一律禁绝购物。今年初以来,购物团、低价团逐渐“复活”。

  日前,山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办公室主任郭沛告诉记者,其公司低价团比例可占70%。

  游走在“市场需要”与“违规”之间

  “如果不搞购物和自费项目,组团报价只能‘理性回归’,上涨30%至50%,那样游客会减少,而国内游客热衷于选择低价团。”郭沛表示。

  个别旅行社向记者透露,“低价团赢利主要靠地接社的返利”。记者了解到,一些组团价格明显低于发团成本价的低价团,依然沿袭《旅游法》之前“零负团费”的操作模式,通过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等环节找平利润。

  “如今针对旅行社,因为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即便是做低价,会对游客进行明确告知,至少是剔除了很多合同敲诈或消费陷阱等问题,游客的知情权、被明确告知权等得到维护。”山东金桥国际旅行社常务副总经理杨亮说。

  对法规存在“理解偏差”

  去年12月份,国家旅游局出台关于对《旅游法》购物条款的解释,“解释”认为,旅行社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应与游客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

  自“解释”出台,从今年年初开始,旅行社开始或明或暗推出低价团,在此过程中,提到购物或自费项目,多以“《旅游法》购物条款的解释是许可的”作为依据。

  业内专家分析,“低价团”的死灰复燃,一定程度上说明旅行社业内对相关法规的理解“仍然存在偏差”。省旅游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法》确实不反对旅行社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但是明确规定旅行社不能通过购物和自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在价格上表现为不能以“不合理的低价”,也即是说,法规对“零负团费”仍然是禁止的,“低价团”存在着可能的违规嫌疑。

  “低价团”的复活也直接导致了针对旅行社投诉数量的攀升,如在济南,今年截至8月份,投诉数量就已超过去年全年。

  相关旅游监察部门称,实际执法中很难做到对“低价团”一一调查,在界定和核查起来也有难度,要做到治理低价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旅游监察执法力量和执法强度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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