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房屋被征收济南最低补46平方米
若被征收地段无新建商品房则根据综合因素确定补偿价格
11月27日,《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3月1日实施。28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目前,全省各地最低面积补偿大都掌握在45平方米-60平方米之间,目前济南市所执行的标准为46平方米。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山东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为基准,对不同条件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适当向下找差,体现出不同住宅房屋的补偿差异。若被征收地段没有新建商品房,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区位、建筑结构、楼层、朝向、新旧程度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补偿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