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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贸学校原总务处主任贪污公款被判10年半

A-A+2014年11月24日14:11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山东频道11月24日电(记者周科)截留学校宿舍楼电费、艺考餐费、结算工程款,私设“小金库”并违规支取现金用于送礼和个人消费,已退居二线的原山东济南商贸学校总务处主任吴乐智,近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据法院介绍,2007年6月,出生于1955年的吴乐智被聘任为山东省商贸学校总务处主任。2008年11月,学校更名为山东省济南商贸学校。2009年9月起,吴乐智担任校长助理,分管总务工作,直到2012年9月退居二线。吴乐智在任职期间,安排临时工艾某某负责收取、保管宿舍楼的电费,该款大部分未上交学校,而是进了总务处的“小金库”。此外,吴乐智还多次采取冒领方式截留学校结算工程款、艺考餐费等,所得款项也都由艾某经手进入“小金库”.2009年至2012年期间,吴乐智先后四次贪污上述款项,合计10.1万元。

  2009年,吴乐智以探望校长庚某某的父亲为由,从艾某某保管的现金中支取1万元,送给了庚某某;2011年7月,庚某某父亲去世时,吴乐智又以总务处随份子的名义从“小金库”中支取2万元,送给了庚某某;2012年8月30日,吴乐智从艾某某保管的现金中拿走6.1万元,据为己有,次日,他又让艾某某用保管的公款为其办理加油卡,艾某某为其办理了一张金额为3000元的加油卡,吴乐智又让艾某某向该卡充值7000元,艾某某遂交给吴乐智现金7000元。

  在到案接受调查时,吴乐智主动供述,2008年其利用担任学校总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学校工程项目中,分别收受承包商谢某某、孙某某现金1万元和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乐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认定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吴乐智归案后主动供述受贿事实,受贿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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