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拟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
超半数提异议需开听证会
对被征收住宅补偿按公告之日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价格确定
11月23日,《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记者注意到,相比山东2006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草案在规范听证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细化评估程序等方面均有较大改观。根据规定,如果超半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应启动听证程序;对被征收住宅的补偿,草案明确规定,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价格确定。
住宅被征拟按同区位一手房价补偿
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住宅的补偿,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价。
“对住宅的补偿按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评估确定,这要高于国务院征收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这样可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体现了条例保障和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立法宗旨。”省住建厅厅长宋军继认为。
草案同时授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一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从各地实践来看,最低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的90%。
根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如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